普法案例当前位置:首页 > 普法案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)
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,切实维护国歌奏唱、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,将该条修改为:
“在公共场合,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“在公共场合,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、曲谱,以歪曲、贬损方式奏唱国歌,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一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
下一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
相关新闻
LATEST NEWS
新闻中心
- 3月起,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,将影响2020-03-01
- 11月起,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,将影2019-10-31
- 【最新】高利贷入刑!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2019-10-21
- 9月起,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,将影响2019-08-31
- 7月起,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,将影响2019-07-02
- 用胶合板冒充“原木” 法院:退一赔三2019-06-18
咨询热线
13315128878
联系人:弓园胜律师
手 机:13315128878
邮 箱:58098715@qq.com
地 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